《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根据我的理解,“我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三个部分。 中医药是指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主流医学,它是我国传统医药的当然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之所以称“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制定的“三定方案”赋予它管理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三项任务,这里的“中医药”代表了“中国传统医药”,具有“长兄代父”的意思和作用。 民族医药是指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在中国当代语境下,“少数民族”简称(通称)“民族”,如“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政策”“民族问题”“民族学院”,这里的“民族”都是“少数民族”的简称。所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简称“民族医药”。 民间医药是指既无特定民族文化背景又非属于中医《黄帝内经》主流一脉的散在于民间的草医草药。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有不少互相学习、互相补充、互相借鉴的相似相通之处,但在文化背景、医学体系、医技方药方面则有原则差异和基本不同。所以民族医药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在学术上必须平等相待的姊妹。正像民族的识别不可混淆一样,各民族医药之间的差异和平等也不可忽视。 于是,传统医药的“概念之树”其躯干(第一级)是传统医药,第二级分支是中医药、藏医药、蒙医药、维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土家医药、侗医药、朝医药、回医药、哈医药、羌医药、畲医药、仫佬医药,等等。第三级分支,再在各种医药之下,分理论、临床、诊法、疗法、药物、技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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