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标签规范需更细化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但由于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至今仍未针对中药饮片标签管理出台具体规定。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以上原则性条目理解不一,在填写标签内容时无章可循,出现了诸多错漏。
常见问题
第一,合格证代标签使用,或标签与合格证合二为一。
大多数企业中药饮片标签以“合格证”的形式印制;或标签中添加合格证的相关内容,如“检验员”、“质检”等内容并加盖“公司质检专用章”;或直接在标签中加盖“检验合格专用章”,使标签和合格证合二为一。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第三条指出:“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可见,其对合格证与标签的要求不同,二者应分别印制,并分开放置。
第二,标签书写不规范。
一是品名书写错误或饮片名与药材名相混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药品标签标注的名称是指药品通用名称。中药饮片通用名称是指《中国药典》、《部颁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中国药典》2010版第一部凡例“名称与编排”中对药材和饮片及其名称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说明,即药材和饮片为两个独立的品种。《中国药典》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或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与药材名相同;饮片除单列外,饮片列于药材正文中,中间用“饮片”分开。因此,品名不能与药材名混淆且必须正名正字,但现实中存在以下错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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