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节 欲不可早
古人早就观察到,人的生殖能力与性机能和性器官的发育要经过一个相对教长的时期,才能完全的成熟,而生殖能力的具备,并不意味着性生活的条件已经形成。前已述及,《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月事以时下;男子二八天癸至,精气溢泻,阴阳和可能有子。因为在这个阶段,男女天癸至,已具备了生殖能力,阴阳交合也可能有孕育。但是人的性机能与性器官并未完全的发育,是不宜结婚,而过早的结束性生活的。只有到了男女肾气平均,真牙生而长极,标志着男女性的发育已经成熟,这时才考虑婚嫁大事。所以南齐《褚氏遗书.问子篇》写道:“合男女必当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聚;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完实……”现已证实,在这个年龄结婚是合乎生理要求的,而且从男女性机能的发展、变化而言,男子大于女子十岁左右,也是合乎男女生理实际的。可见,从生理发育看,女子天癸未裕,不可近男色;男子方苞未开,不可近女色。
人们都十分清楚,结婚就意味着新的家庭的诞生,意味着生儿育女,意味着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这不仅仅是具备了婚嫁的生理机能所能解决的,需要知识与才能,需要社会实践经验,需要处理各种大事的独立决断能力,因此,必须具备心理与社会应激能力。然而这种知识与才能的积累,心理素质的提高,古人认为也要经历几个阶段。《礼记.曲礼》说:“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有室即妻室。因为这时“男子三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厦,行孝地,博学不教,内而不出……始理男事”(《礼记.内则》)。对于女子来说,则应具备“通于织纫纺绩之事,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于舅姑,而下无以事夫养子”。这就是说,男女婚嫁时应当获得独立于社会的能力,能够担当起做父母的责任。古谓“三十而立”。在事业取得成就,在身体上有最充实的发育,才考虑婚嫁大事,于国、于家、于己都是有益的,这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古人认为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三而嫁,是最适宜的婚龄。这在今天看来,也是十分科学的。因为他不但包含了身体发育方面的内容,而且考虑到了人的社会实际能力。我国目前法定的结婚年龄下限是男子二十二岁,女子二十岁,更鼓励与提倡晚婚、晚育。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但崇尚多子,又是上古的遗俗。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儒家信条影响极为深远,至今仍象一个幽灵在人们心中徘徊,以历代皇帝为代表的上层统治阶级,为了“重国广后嗣”,专门娶未成年的少女为妾,希望子孙繁衍昌盛。但往往事与愿违。道理在于“未笄之女天癸始至,已近男色,阴气早泄,未完而伤,未实而动,是以交而不孕”(《褚氏遗书.问子篇》)。笄是妇女束发用的簪子,女子到了十五岁方能插上簪子,以发型作为许嫁的象征。未笄既未成年的少女,因未发育完事,阴精早泄,所以不孕。关于这一点,《景岳全书.子嗣.十机》指出:“童稚乃女子之时机也。方包方萼,生气未舒,甫童甫笄,天癸未裕。曾也有未实之粒可为种不?未足之蚕可为茧不?强费心力,而年衰者能待乎?其亦不知机也矣。”所谓时机,就是指掌握男女双方发育成熟的蚕能吐丝作茧。这里没有把握住胎孕的时机。少男少女,发育没有成熟,等于花还只是花苞或花蕾时,生发之气没有舒展,肾精肾气没有充裕。没有见过尚未成熟的果实可作种子用,也未见过尚未成熟的蚕能吐丝作茧。这是没有把握住胎孕的时机,所以不孕。即使偶尔受孕,“而子脆不寿”,不合优生原则。故此甫童甫笄,不能破阳太早,不能泄阴太早。
尤令人忧虑的是男女“交合太早,破丧天元,乃夭天由”。男子以精为本,妇子以血为本。“男破阳太早,则伤其精气;女破阴太早,则伤其血脉”,精伤及肾,血伤及肝,肝肾亏损,根本不固,是罹患疾病的缘由。而且这种病理性的损害,不只限于年少之时,至壮年、至老年还会表现出来。《万氏家传养生四要.寡欲》指出:“今之男子,方其少也,未及二八而御女,以通其精,则精未满而先泄,五脏有不满之处,他日有难形状之疾。至于半百,其阳已痿,求女强合,则隐曲未得而精先泄矣。及其老也,其精益耗,复近女以竭之,则肾之精不足,取给于脏腑,脏腑之精不足,取给于骨髓,故脏腑之精竭,则小便淋漓,大便干涩,髓竭则头倾足软,腰脊酸痛,尸居于气。”所以“年少之时戒之在色”,是颇有见地的。
阴阳和合,男女交媾,乃自然之道。但男子必三十而有室,女子必二十三而嫁,于养生延年,乃孕育优生都有益处。方苞方萼,生气舒展,男阳女阴,天癸充裕,方可近男女,女思男,所以“欲不可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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