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行为须构建评价体系
中医视点:中医医疗行为须构建评价体系 刘鹏 中华中医药学会青年101智库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中医药法》将为中医药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该法律通过之后,涉及中医药发展和管理的落地文件预计陆续出台。在这里,笔者想讨论建立中医药行为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有关设想,这一切都依赖《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
构建中医药专业评判标准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在《宪法》中享有与现代医药平等发展的地位,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给予中医执业人员和中医医疗机构与现代医学平等的准入机会;《中医药条例》从多方面给予中医药发展行政保护,以保持中医药在与现代医药双轨发展弱势下的相对平衡。但保护范围和效力都很有限。
法律上的保护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外部的保护解决的只是合法性问题,缓解发展阻力问题,内部固有的适宜发展的合理性以及由此建立的良性秩序才是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所谓适宜发展就是顺应发展趋势,在新时期一直能够体现其不可取代的使用价值。中医药的疗效被大众认可或称民间评价是其生命力的源泉,但仅有大众的评价并不能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所有问题,尤其不能保证社会同样给予积极的评价,因为,法律的评价基于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标准。作为学科技术评价体系,中医药行业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但作为中医药服务的行为评价,尚未形成体系,仍然完全套用基于现代临床医学建立起的评价(鉴定)规则。
评价某一行为是否适当,必先建立赖以遵从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标准。医疗服务的行为模式,从细致化程度上区分,可以分为普通行为模式和专业行为模式。前者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要遵守的一般行为规范,如医疗道德规范、安全保障、保护私权、普通注意义务等;后者指医疗服务中不同专业岗位的职业行为规范,重点要求如各专业的基本技术规范、职(专)业注意义务、相应的医疗水平等。中医药行为的专业规范在现实的评价(鉴定)实践中没有进入评判标准体系,因而,所有针对中医药行为的鉴定都在套用非中医药专业标准,在解决中医药临床服务的纠纷中尤其如此。目前的中医药专业评判标准完全套用基于现代临床医学建立起的评价(鉴定)规则,难以体现中医药理论及特色,使中医药行为偏离正途。
行为评价标准的另一重要作用是行为指引,在不断接受非中医药行为准则评判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越来越被指引到远离中医中药理论的思维领域。改变这一现状的希望是颁布《中医药法》。《中医药法》作为法律,从效力上获得《中医药条例》在中医药评判规则上所不具备的发言权,作为特别法能够针对中医药特色作出特别规定,且优先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侵权责任法》,为建立适合行业发展的中医药行为评价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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