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发〔2013〕2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中医药人员不足,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要求,经研究,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将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条件
(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
(二)截至2003年8月5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
(三)有村卫生室同意聘任其执业的意向;
(四)有固定的服务人群,医德医术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二、工作程序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在辖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告本通知,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允许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申请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者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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