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二)第 3 页
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规定。
目前,有关中医药的虚假广告泛滥,严重败坏了中医药的名声。本条对中医医疗广告的发布作了详细规定,使中医医疗广告的严格管理有法可依,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医医疗广告,是指中医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或公众宣传其运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技术诊疗疾病的广告。中医医疗广告的目的是宣传中医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医医疗广告应遵循科学、真实、合法的原则。医疗广告的质量是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真实、合法的中医医疗广告,在宣传中医医疗服务的同时,能及时为患者提供就医信息;不科学或虚假的中医医疗广告,会延误疾病的治疗。给患者带来健康和经济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为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发布前的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批管理及发布后的监督管理。
一、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为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机关。利用媒体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需经中医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向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制作的广告作品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者,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者,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中医医疗机构的权利。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具有法律效力,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必须清晰、突出,字体大小与广告内容一致。《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表》及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不得伪造、编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擅自复制。
二、中医医疗广告内容范围的规定
中医医疗广告必须按照核准的内容制作和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时不得增加标题及其他未经核准的内容,不得出现患者诊疗情况信息。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机关一旦发现中医医疗广告超出审查批准内容,应当撤消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并填写《违法中医医疗广告通知书》,提请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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