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二)第 2 页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
为了防止某些个人以中医的名义欺骗群众,危害人民健康、损害中医的声誉,本条规定需严格中医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并强调了执业证书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任何中医从业人员,均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一、中医从业人员执业准入的规定
中医从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士)等。国家对中医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准入制度。有关中医医师、中医护士、中药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执业注册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相应条款执行。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以及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人的规定
师承是中医的特色之一。几千年来,中医以师承的方式培养了大量人才,其历史功绩已得到肯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师承方式,允许师承方式继续保留,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师承人员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这也是规范中医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杜绝某些没有中医知识、技能的人打着“名师弟子”的旗号危害人民健康、损害中医名声。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以及确有专长人员的执业准入,依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医从业人员从业规范的规定。
一、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中医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在诊断、预防、治
疗疾病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然存在方法不规范,技术不成熟,重复性差等问题。对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把建立科学、严谨的中医药防治疾病的诊治规范和疗效评价体系,作为中医临床研究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现已制定颁布的中医药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包括《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临床诊疗术语》、《中医病案规范(试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从业规范,正在全行业实行,规范了中医医师、中医护士和中药师的行为,以保证中医诊疗质量,体现中医特色,维护人民健康。
二、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
医师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全科医师、乡村医生正是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队伍的主要组成人员。他们直接面对百姓,面对基层群众,是中医药事业继承承、发展的基本力量。规定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需具备一定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是实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基本保证。
《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全科医师要具备中医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常用中医诊疗方法。全科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认证考核中,应有中医药社区医疗知识与保健技能的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要求有相对固定的中医类执业医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纳入乡村医生培训范围,把中医药知识纳入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晋升考核内容;积极培养一批以中医药知识为主的乡村医生,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目标及规划,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业务素质。
这些措施和规定,为提高城乡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人员的中医药专业素质,保证中医医疗服务的提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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