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第 2 页
二、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鼓励利用中医药服务政策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有关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药品的中药有关费用的报销比例;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制定省级新农合报销目录时,应当适当考虑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目录。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协调医保部门,切实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10]3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中有关中医药科室建设要求的贯彻落实力度,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室)印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有关标准,进一步强化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诊疗设备配备。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基层中医和西医人员进行分类推广培训。鼓励基层西医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通过卫生、中医药等多部门共同努力,力争用3年时间使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和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的中医科和中药房,大多数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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